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调整。这一政策的目标是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激励成长。以下是有关这一政策调整的主要要点: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一、关税免除和退还:

根据这项政策调整,对于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下申报出口的商品,如果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出口后6个月内以原状退运回国(食品除外),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此外,对于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将全额退还;对于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将按照内销货物退税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一变化将显著减轻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助于提高竞争力。

二、其他规定保持不变:

除了上述调整外,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在2023年第4号公告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将继续保持不变,不受这次政策调整的影响。这些规定将继续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明确的税收指导。这项税收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为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创造更加有利的经营环境,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政府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利用这一政策,推动电子商务的创新和增长,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将密切关注这一政策的实施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以确保取得最佳效果。这一举措旨在为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创造更加繁荣的未来,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多便利。

三、原文: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2.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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