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号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以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的公告》。目前,全球新冠疫情紧急状态已经过去,我国的疫情防控工作已经进入了常态化管理阶段。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的公告

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我们对非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六大类防疫物资产品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做出了以下调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将不再确认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也将停止提供国内市场上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的清单。海关将不再将上述清单作为相关产品出口验放的依据。因此,相关出口企业在报关时无需再提供“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或“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发布的第5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防疫物资出口的公告)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发布的第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同时被废止。对于涉及防疫物资出口的企业,他们必须确保其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自觉维护中国产品的国际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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