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实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和塞尔维亚政府在正式签署了一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的协议》。该协议,以下简称《互认协定》,规定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现在,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发布如下公告:
一、根据《互认协定》的规定,中国与塞尔维亚双方将相互承认对方海关的“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并将为从对方的AEO企业进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塞尔维亚海关将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作为AEO企业,而中国海关则认可塞尔维亚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AEO企业。
二、中塞双方海关将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方面为对方AEO企业提供以下便利措施:
1.降低文件审核率;
2.减少货物检验频率;
3.对需要实地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审查;
4.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解决AEO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处理通关事宜。
三、中国AEO企业在向塞尔维亚出口货物时,需要向塞尔维亚进口商提供AEO编码(AEOCN+中国海关注册登记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塞尔维亚进口商将根据塞尔维亚海关规定填写报关申报,并通过此编码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的身份,以便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在从塞尔维亚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在进口报关单的“境外发货人”栏目和水、空运货运舱单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中填写塞尔维亚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RS)+AEOF/AEOS+24位企业编码”,例如,RSAEOF123456789012345678901234或RSAEOS123456789012345678901234。中国海关将根据此编码确认塞尔维亚AEO企业的身份,并提供相关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