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3年7月31日—特定无人机将受到临时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将实施临时出口管制。下文公告详细阐明相关事项:
根据公告,涉及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标准,但却已达到以下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不得出口:
首先,具有可在操作人员视线范围之外可控飞行能力,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kg)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kg);并具备以下特性之一:
1.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认证的功率限制值;
2.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自带抛投器;
3.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560纳米(nm)、650纳米(nm)、730纳米(nm)、860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4.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
5.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符合特定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管制指标”是指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在2015年发布的有关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口管制的公告中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出口涉及达到这两类指标的无人机时,出口许可必须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办理。
此外,在临时管制期间,对于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标准和前述规定指标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将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目的时,不得出口。出口经营者必须遵循相关规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2.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
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4.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5.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商务部应在法定时限内审查这些出口申请文件,或者与有关部门协商后进行审查,最终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物项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请批准。
对于获得审批的出口经营者,商务部将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该证件的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以及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将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经营者在向海关提供出口许可证件后,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并接受海关的监管。海关将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值得强调的是,如果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就擅自出口,或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将受到商务部或海关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期限不超过两年。有关此次出口管制的具体实施细节,欢迎各方了解并遵循相关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将共同监管此项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为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