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石墨出口新规,商界关注焦点!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这一决策是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维护,经过国务院批准而做出的重要举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海关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决定对自2006年发布的第50号公告中所列石墨物项范围进行优化调整,以进一步强化出口管制。具体来说,对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以及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实施出口管制,这些物项将需要获得出口许可才能出口。
然而,除了这些物项之外,2006年第50号公告中列出的其他物项将取消临时出口管制,为出口商提供更多便利。出口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出口许可申请,同时提供出口合同、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以及相关身份证明等文件。商务部将在法定时限内审查这些申请,决定是否授予出口许可。
对于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物项,商务部将与相关部门一同向国务院报告,以获得批准。获得出口许可的出口商将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这些证件的申领和签发程序以及特殊情况处理将遵循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
出口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在海关处办理出口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出口商,将受到商务部和海关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公告将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2006年第50号公告,对于此次石墨物项的出口管制政策调整,商务部强调其背后的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以及中国一贯履行的国际义务。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统筹国家发展和安全需求,保障全球供应链产业链的安全和稳定,同时不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对合规出口的物项将予以许可。